更新时间:2022.06.18
监视居住如果当事人确实有违法犯罪事实还被判刑的会坐牢,监视居住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无罪。会不会坐牢还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后判决才知道。
当事人被监视居住了,问题就比较大,因为此时已经成为了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得出门,即原则上不得离开被监视居住的处所,但一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第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若监视居住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被监视居住与坐牢概率大小其实并没有直接关系,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于存在患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若监视居住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不可以出门。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包括:没有经过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没有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需要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需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身份证和驾驶证交给执行机关保存。因此监视居住是不能出门的
解除监视居住不代表已经结案,还是应当继续侦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是有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