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10
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可以考虑从构成要件入手,其中包括了四个方面: 1、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体要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
挪用公款的共犯认定标准为: (1)要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进行区分。即谁先提出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拍板的,应认定其为主犯:其他积极响应、参与策划,提出补充意见或修改性意。 (2)要从获利、分赃情况上进行区分。即一般来说,分得赃款比较多,
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是: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标准是:第一,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第二,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
认定挪用公款的规定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等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认定如下: 1、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相关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等。
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