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3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包括准许出境和入境的护照、签证等。伪造是指无权制造护照、签证等出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别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和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伪造是指,无权制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人,非法制造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变造是指,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来制作无权制造的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本罪侵犯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为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危害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为: 1、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且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 1、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且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之一的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持有伪造的可以
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 1、一般会根据伪造发票数量判刑; 2、自然人犯此罪的,伪造发票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若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若是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为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要件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故意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行为人实际支配、控制
立案标准:第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第二、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五到十九本,且违法所得金额在十万元到二十万元之间;第三、违法所得金额在十万元到二十万元之间,且有其他严重情
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在主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立案标准: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