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主体是: 1、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2、经营者,是指为满足消费者的生活需求而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组织或法人;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才是可以的。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了专门的保护法。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包括: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消费者使用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消费者接受服务进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为下述三类, 1、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2、消费者使用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3、消费者接受服务进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 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保护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有两类: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为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几个方面。 1、立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2、行政保护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依照《消费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经营者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交易应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社会监督的原则。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全社会的责任,其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具体条文包括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