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经追认代理权终止行为有效。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则代理行为有效;或者构成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也有效的。但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代理行为不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
1、如果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有效。 2、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是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代理合同终止的条件: 1、合同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已经完成; 2、合同当事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被代理人取消对代理人的委托或者代理人拒绝接受其委托等。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根据《民法总则》第17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死
终止劳动合同后丧失代理权。行为人在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代理权撤回;代理人辞去代理,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权的意思表示。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律规定的合同终止的事由有:1、债务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2、合同已经按照法律的规定解除;3、双方的债务已经相互抵销了;4、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进行提存了;5、债权人已经免除了债务人的债务;6、债权和债务都已经同归于一人;7、
合同终止的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其中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终止合同的事由: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事由包括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原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