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相当于赠与合同的终止。赠与合同终止的具体事由有: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终止的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其中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对租赁合同的解除事由大致分为双方解除、承租人解除、出租人解除三大类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具体如下: 1、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不符合约定,造成租赁物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出租人可
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 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合同期满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等。
合同终止的事由有: 1、合同解除; 2、债务已经履行或者相互抵销; 3、债权人免除债务; 4、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
保管合同终止一般有清偿、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等事由。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中的一种,并不以合同签字生效为具体要件,而是需要依照将物实际转移到保管人手中为具体要件。但保管合同的终止却不一样,有多种方式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
当事人无理由终止合同的赔偿如下:由违约方按照约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合理承担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代理权终止代理行为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就是有效的。法律关于代理权的规定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他法律规定等。
订立保险合同后,保险代理人不得随时终止。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其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无理由终止合同的赔偿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
代理权终止后,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则代理行为有效;或者构成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也有效的。但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代理行为不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