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4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
认定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是需要严格的按照公司的全部资产以及经营状况来进行确定的,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客观状态。仅以债务人的资产作为考察的依据,而不考虑其信用、技术和劳力等因素,因此,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清偿不能。
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型兼并、新设型兼并、收购控股型兼并。 所谓吸收型兼并是一企业用现金、股票买断另一企业产权或承担债务取得另一企业产权,实现对另一企业资产完全吸收的行为。企业被吸收兼并,债务也应随企业资产变动,因此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
企业破产债务的清偿规定为: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了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之后,再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其他债务,首先是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
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 (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如果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就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情况又区分为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和派生分立的债务归属: 1、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所谓新设分立,就是将原公
企业破产债务偿还顺序如下: 1、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款项; 2、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需要由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企业财产来偿还,并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清偿债务应注意的是,投资人是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根据组织方式的不同,债务分担方式分为三种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
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应当用企业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如果不足以清偿的,则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至于各合伙人如何分摊,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摊也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摊,不过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分摊比例,不能成为拒绝债权人还款要求的理由。 不论
普通合伙企业要分摊债务,可以按照约定进行,首先合伙企业的债务可以由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偿还,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则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根据组织方式的不同,债务分担方式分为三种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