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30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如下: 1、接到当事人报警之后进行记录并出警; 2、处置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取证; 3、认定事故责任,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责任认定书》; 4、损害赔偿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
交警查到驾驶人的涉嫌醉驾行为,但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得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应当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其没有作出违法行为的处理。《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案件证据不足,且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交通事故调解不妥的,交警可以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的处理部门是:由事故发生地辖区内的县级公安驾管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未设立县级交管部门的,由设区的市级交管部门管辖。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辖区的,依据事故起始点确定管辖辖区;还是不能解决就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
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辖区内的县级公安驾管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未设立县级交管部门的,由设区的市级交管部门管辖。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辖区的,依据事故起始点确定管辖辖区;还是不能解决就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
国务院公安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交通事故。并且县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依照其职责,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相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处理交通事故的部门应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