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要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签订后,是不能随意变更劳动合同里面的内容的,员工是可以要求合同中加条款的,但是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内容,但是不能单方面要求。具体还应按照实际情况而定。
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有效的,当然前提条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是在自由的,真实的意愿作出的,确保不能够存在着这样的一种欺骗的行为,除此之外的话,我们国家对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做出了一个规定,比如说也包括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要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签订后,是不能随意变更劳动合同里面的内容的,员工是可以要求合同中加条款的,但是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内容,但是不能单方面要求。具体还应按照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职工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考核不合格而辞退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职工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考核不合格而辞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合同里的附加条款要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注意附加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和原来合同当事人保持一致。附加协议的内容应当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的详细说明,注意附加协议的内容不能和原合同的内容矛盾,附加的内容要表达清楚,避免歧义。
《民法典》劳动合同附加条款符合下列条件是有效的。 但是有几点限制条件: 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2、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 3、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条件等。 合同附件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
劳动合同书才有效的内容具体如下: (1)用人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要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签订后,是不能随意变更劳动合同里面的内容的,员工是可以要求合同中加条款的,但是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内容,但是不能单方面要求。具体还应按照实际情况而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间,就是指用人单位在什么时候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其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来看,分为三种情况: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生效和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同时发生。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