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后果是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又叫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缔约相对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容易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且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主要是指假借订立合
担保合同包括质押合同,抵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设立担保物权时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
法律规定,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分为以下几类: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照顾义务、保密义务、说明义务、保护义务等。附随义务是指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主义务,又称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必要、自始确定的基本义务,能够决定合同类型; 2、从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没有独立意义的义务,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作用; 3、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
先合同义务具体包括协力义务、告知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等。保密义务是指缔约谈判过程中,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等信息进行保密。协议义务是指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因符合法定的或约定的条件,合同的债务债务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合同的从权利并不同时消灭。
从法律意义上讲,劳务合同和劳务派遣完全是两回事,劳务合同属于经济合同,属于合同法管辖范畴,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管辖范畴。劳务派遣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管辖范畴。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
二者的区别在于:产生时间不同:先合同义务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需要由缔约双方承担的法律义务;附随义务则是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的,是合同生效后,义务人所需要履行的附加的义务。二者在具体内容上也有所差异,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的性
住宿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具体包括有说明义务、协助义务、照顾义务、保密义务和保护义务等。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