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5
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包括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以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标准如下: 1、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随时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在定期租赁合同中,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且未续签的,合同关系将被消除。 2、当事人解除。租赁合同期限虽未到期,但发生法定或者约定
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注意事项: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另一方续订合同;符合其他法定的情形,也需要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及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其他。
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终止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债权人免除债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相互抵销;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等事由。
保险合同终止的后果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律后果表现为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终止后,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将不复存在,双方都不必继续履约。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只有在投保人违反合同(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意味着单方面违约,只能拿到部分所交保费,并且不享受任何保障。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1.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理赔;2.保险合同期满,期满后不再继续提供保障;3.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同意其退保申请;4.在合同效力后2年内未申请保单复效,或复效申请未通过。
保险合同终止的效力是: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律效力消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的,应当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终止赠与合同的事由有:赠与合同被解除;当事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或者出现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有: 1.双方协商解除的; 2.租期届满的; 3.承租人不依约进行使用收益的; 4.承租人经催告仍逾期支付租金的; 5.承租人擅自转租的; 6.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7.租赁物有质量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