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约定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律有关规定,工程纠纷是可以约定仲裁的。只要仲裁条款有效即可适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有效,但该备案与合同是否生效无关,依法签订的合同是在备案前已经生效的,不论是否备案,合同都是有效的。备案是属于行政管理的一项要求。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
设备还款抵押协议首先应当写明双方基本信息; 其次,写明借款方将设备向贷款方作质押以及设备型号,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利息,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日期。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广义上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以及主体的变更,狭义上仅仅指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按要求进行建设,发包人按约定支付价款的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内容作出变更。
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款的支付结算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工程合格的,可以直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进行结算。第二,工程不合格,但经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工程款也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支付。第三,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认定是: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但验收不合格的经修复验收合格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
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对此类合同无效的一
建设工程合同都要备案,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且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
1、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 2、第三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居中调解; 3、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无仲裁条款,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