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9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因民事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是可以和解的,但是刑事责任不可以和解。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非法拘禁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和解。
非法拘禁如果已经被立案就是刑事案件,刑事责任部分不能和解,但是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和解决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法拘禁属于公诉案件,是否撤销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根据法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非法拘禁能判缓刑,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 2、悔改;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试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地区和场所,联系特定人员。被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非法拘禁罪。 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1、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2、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3、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非法拘禁罪属于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公诉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公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也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都可以被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若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则可以对其不判处相应刑罚;但仍应当受相应的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