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5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铁路职工;客体是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铁路运输的安全;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运营事故,情节严重的行为。
1、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铁路职工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这里所称的铁路职工,是指具体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两罪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都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并且都是属于交通方面的重大事故。但是,两者有着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铁路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营运车超载一人,处罚的规定如下:1、如果是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成员的,要面临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如果是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以下安全生产权利: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