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两项债务间应当有对价关系。 不安抗辩权: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先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合同有以下区别: 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义在于保护双务合同中双方未履行顺序的履行利益。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2、规则不同,同时抗辩权的履行不是对违
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
债务人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
票据抗辩权不适用的情形有: 1、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 2、已经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3、票据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 4、票据抗辩权不适用的其他情形。
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双方当事人签订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出现了法定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担保等。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频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借款合同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能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则该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借款合同如果存在法定情形的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包括: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提供确切证据。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两项附随义务: (一)通知义务,即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
借款合同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1、当事人一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 2、当事人一方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行为; 3、其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