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22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如下: 1、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有: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限制: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以及债权人需要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债权人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限制如下: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债权为限; 2、债权人应当在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的; 4、撤销权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解决,仲裁机关和各级调解机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
债权人撤销权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有: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1)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可撤销行为对债权人没有法律拘束力,而不是在主债务人和撤销相对人之间无法律拘束力。 (2)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拥有撤销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一般认为它系附属于债权上的一种权利,属于实体法的上权利。构成要件如下: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且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害及债权,可能致使债权人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
1、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恶意;受让人明知或应知的。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的条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之有关的从权利;债务人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而债权人确实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需要的条件: 1、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3、债务人主观上须有“恶意“;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