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26
判断绑架罪的情节轻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绑架手段,绑架罪作为侵犯人身权的犯罪,是控制被绑架人人身自由的主要行为特征; 2、绑架的后果,绑架罪的危害后果反映了犯罪对法益造成的客观侵害事实,直接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3、绑架对象
犯了绑架罪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罪的量刑标准: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是情节严重的。 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
法律中规定的很多犯罪其实都是有加重情节的,如果满足了加重情节的规定,那么对行为人的处罚就会相应的加重。当然,不同犯罪的加重情节不同,那么,绑架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一般应当包括犯罪未遂、中止、索取少量赎金、未伤害被绑架人或致被绑架人轻伤、犯罪后主动投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犯罪未遂、中止、预备以及等都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从轻情节,也即法定量刑情节。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绑架罪情节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应该以哪些具体情节作为判断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基础往往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对情节较轻的认定一般应包括绑架犯罪未遂、中止、索要少量赎金、未
诽谤罪是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
贪污罪的认定主要通过以下方面:1、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2、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国家财产的人员;3、侵犯的客体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4、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前犯绑架罪致人死亡的情况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情形,从重处罚。然而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去掉了这一部分的内容,所以犯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则成为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这种情况在刑法学上称为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