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1
投资人可以不做股东。 是否实缴出资和验资,都已经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条件。而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等,由公司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证明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证据。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关键在于,股东会决议通过与办理工商变更
股东一般可以代为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
股东投资款不能随时收回。随意收回投资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我国法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可以代出资,法律对此并没有进行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投资款未到账,属于该股东违反了公司章程,该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账务上采取挂账行为,不影响该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的,股东的投资款可以撤回。在现有的公司法体系下,公司法股东撤资可采取两种方式:一为股权转让为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者如对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并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并备案。后者需召开股东大会,由
股东投资款未到账,属于该股东违反了公司章程,该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账务上采取挂账行为,不影响该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隐名股东不可以要回出资。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必须。 1、股东投资时是不能用其他账人代为转账,必须股东本人,且用途那里写明注册资金字样。验资是非常注重法律形式的鉴证业务,并且执业风险很大。如果已经用了他人名字汇款,只有先将款项退回,办理相关的手续后,重新按照法定程序操作。或者,叫出纳开
投资公司的可能不是公司的股东。法律规定,股东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义务,但除股东外,向公司支付投资款的,可以是该公司的客户,因此,向公司支付投资款,不一定属于公司的股东。
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主要有: 第一: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在我国,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具有所有权。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使用权。所以,当企业以土地出资时,所出资的标的是土地的使
股东借款是可以转增资本的,但前提是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仍有部分注册资本未缴,否则按增资处理。但是,如果公司资不抵债,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以逃避缴纳注册资本的法定义务,则存在法律风险。股东贷款转为实收资本的最大法律意义是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