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7
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应该归农民集体所有,法律有规定的才归国家所有,并不是所有的土地所有权都是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目前是分为两种,分别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
法院变卖不掉房产的,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过协商来折价抵债,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或者可以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当地的市场价格、交易习惯、交易方式等因素来进行折价抵债。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抵押后的房产可以买卖,但是在房产抵押登记期间,是无法办理过户的。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农村农田是不可以建房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农田保护区域之内建房、建坟、采石、采矿、取土或者进行其它损害基本农田的活动。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房,在被发现后,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建房主实施罚款,或是限期拆除农村自建房
耕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法律规定可以进行抵押的财产还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来抵押。 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处理
抵押合同不可以口头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
有以下情况可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合同可撤销,基于欺诈实施的合同可撤销,基于胁迫实施的合同可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可撤销。
可以再次抵押,首先需要有贷款银行指定的评估机构对土地价值进行重新评估; 然后以评估价值超出原抵押担保债权的超额部分作为第二次抵押的部分。第二次抵押需要再行办理他项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