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可以放弃建设工程的优先权。当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放弃。
我国目前的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涉及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转让问题,在法律层面或司法解释层面也没有工程优先权是否可以同时转让的直接规定。 持工程优先权不能随工程价款同时转让观点者大有人在,主要有如下理由: 第一,《合同法》中有关从权利同时转让的规定中
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顺序写成: 1、原告的身份信息。原告是个人的,应当写明原告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原告方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另还需写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可以。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
1、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约定不得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否则无效。 风险提示:对于承包人必须放弃工程价
1、建设工程优先权能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围,是私权,只要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不违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有权利自由放弃,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2、法律依据;《民法典》
这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但也可以自愿放弃。其他任何人不能干涉,如果是因为权受到欺诈、胁迫而放弃的,可以依法撤销。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人都可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实际上,不附带义务的权利都是可以放弃的。虽然权利会给行为人带来一种利益,但是放弃利益还是法律允许的。因此,在继承正式开始之前,继承人都可以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也就是继承权。需要注意的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可以优先受偿。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