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
分公司签订合同按照正常的程序订立即可,无需请求总公司的同意。但需要注意的是只能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订立,并且分公司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如果是超过授权范围的,合同就应当由总公司进行追认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未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分公司在业务
分公司签订合同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
出于非法目的以此骗取对方财物的,则可能涉嫌犯罪,依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要为其私刻公章签订的合同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若没有形成表见代理,那么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总公司应当承担分公司的债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但没有独立的财产,其管理的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因此总公司的债务能由分公司财产承担。
总公司对分公司有连带责任,不管债权债务,还是工商税务; 分公司不去注销税务,不能如期申报,分公司就会上税务的黑名单,分公司对税务的罚款、处罚不处理,就会连带总公司上黑名单,导致总公司开票、报税都会出现问题。
1、财务实行委派制:在总公司下设置财务分公司,所有财务人员均由财务分公司委派,不受分公司经理管理,与分公司经理分别向总公司汇报,互相制约。 2、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置收款专户和费用专户,对于销售回款,必须每天上交总公司,禁止在花费收款专户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般表现为是总机构与分机构的关系,具有从属的特性。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有
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发票,如果分公司可以独立核算的,则可以互相开具发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申报债权以及申请破产。
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的授权书需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如下: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相当于总公司手脚的延长,分公司所做的民事行为,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总公司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
分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可以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