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8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的主要问题有:承包地无法复垦或已经进行土地调整;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被公益事业占用;承包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符;因离婚分户、子女结婚分户、家庭人员死亡发生人员变动;承包地进行综合整治;承包地出现历史遗留纠纷等诸如以上此类。
下列情形下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需注意上述情形下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报经原批准用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有: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承包经营耕地的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条件有: 1、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农村企业集体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财产处置; 2、抵押登记应当
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必要的手续后,也可以承包经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 在一些人少地多的地方以及非农产业比较发达的城市郊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足够的资金、技术、劳动力承包全部土地,需要由集体经济组
农民不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一定地域范围的农民集体对其土地所享有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子的所有权人是证照上的登记人。所有权人是拥有对房屋具有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的个人,是房屋所有权的拥有者。所有权人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依法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个人不能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有土地使用证是还需要确权的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土地确权后,会有土地使用证,但没有变更土地用途的权利。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