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3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行为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
1、秘密性。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最核心的特征,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2、价值性。价值性即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保密性。保密性即权利人主动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
1、关键性商业秘密(绝密级); 2、重要性商业秘密(机密级),这一类商业秘密也是有重大价值的,泄密也会使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3、一般性商业秘密(秘密级),其他具备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都可以归入这一类; 4、其他情报资料,有些虽有价值
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解决办法: 1、如果双方能够就侵权赔偿达成协商的,可以协商解决; 2、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商的,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解决; 3、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保护商业秘密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如下: 1、秘密性,表现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价值性,权利人能因此取得经济效益; 3、实用性; 4、保密性,权利人对此采取了保密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保密性,由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秘密性指不被公众知悉,价值性和实用性指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使使用方具有竞争优势,保密性指持有者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
在我国,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
认定商业秘密,按照如下方式: 1、商业秘密应当为具有经济性、实用性等价值的商业信息; 2、商业秘密所有人应当已经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 3、该商业秘密应当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
商业秘密的认定和商业秘密罪认定自然是有区别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