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5
1、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股东去世后,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2、公司可能在章程中规定股东资格不可以继承,此时股权不可以由继承人取得。
解除股东资格的法定条件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撤销股东资格应当通过股东会决议,并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隐名股东资格继承与一般股东资格继承不相同。隐瞒股东继承人无法成为股东,除非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及其他股东协商一致。而一般股东继承人,除非是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的,那么继承人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继承的程序依法获得被继承人的股权,成为股东。
股东死亡后由继承人根据遗嘱或者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股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其他股东出资购买;其他股东放弃购买股权的,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撤销股东资格的条件: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
股东资格被撤销情形有: 1、股权全部转让; 2、股权被回购; 3、股东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被除名; 4、股东因违法被没收财产; 5、股东因债务导致股权被强制执行; 6、自然人股东死亡或者法人股东解散、被撤销、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证明拥有股东资格的方式: 第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 第二,在工商注册文件中被登记为股东; 第三,被记载入股东名册; 第四,持有出资证明书、股票等持股证明; 第五,签署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 第六,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第七,在公司
证明拥有股东资格可采取下列方式: 1、出具被记载为股东的公司章程; 2、有出资缴纳记录; 3、以股东身份参与过分红、股东大会等活动的证明材料; 4、与股东有股权转让协议; 5、证明拥有股东资格的其他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等行为,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通过取消其股东资格的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以下规定认定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
认定标准如下: 1.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 2.股东名册及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或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