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7
土地使用权类型转让方式包括: 1.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2.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 3.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 5.合建; 6.赠予; 7.继承。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定条件: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换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可进入转让市场。 2、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出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有实际成交价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不低于40%计算;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全部地价的40%计算;有
土地使用合同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就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问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具体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有: (一)全部缴纳了土地有偿使用费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规定比例;属于成片开发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有: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时,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的规定如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四个构成条件主要包括: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