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民间借贷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限由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保证保证人的责任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关系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限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限由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
担保人的担保时效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时效的,一般保证的时效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时效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民间借贷担保人解除的时间根据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确定,债权人与担保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间借贷的带有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遵循《民法典》中的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担保时效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在合同协商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
民间借贷的担保时限是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时限,即要晚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时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民间借贷担保人时效一般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
担保人的担保时效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时效的,一般保证的时效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时效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民间借贷的保证期限一般分为2种情况。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民间借贷保证人约定了保证的期限,那么以约定的期限为准。民间借贷保证人如果没有约定具体时间,一般保证期间为6个月。如果已经超过6个月的,那么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担保人期限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若是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