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股东有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4.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5.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
公司法股东变更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下列人员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公务员。 3、党政机关的干部。 4、现役军人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 5、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国有企业领导人、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按照规定不能投资领导管辖行
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应当按期足
公司法关于增资的规定如下:公司增资一般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且公司增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对股东人数是这样规定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五十个以下;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一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公司法》关于股权收购主要有以下规定:《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权收购时,应当经被收购方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被收购方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身份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非货币价值显著低于公司定价额的,由该出资方承担补足责任,其他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等。
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是: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须符合法定人数,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公司法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是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公司法对股东股东权利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及选举权等。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是根据自己出资比例,也就是持股比例确定分红数额的。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相对人基于登记外观的信任所作出的交易决定,即便该权利外观与实际权利不一致的,亦应推定该权利外观真实有效,以保证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持交易安全。故上述规定中的“第三人”以及“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