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但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行政复议之后的十五日内能够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已经收到复议决定书,但是不服该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起诉;如果超过复议期限仍然未收到复议决定书的,则在复议期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之后的十五日内可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则该起诉期限从当事人收到决定书之日算起;如果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则从复议期满之日算起。
行政复议后十五日内能提起行政诉讼,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算。若是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可以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六十日以内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收到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之后的十五日内可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则该起诉期限从当事人收到决定书之日算起;如果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则从复议期满之日算起。
行政复议机关一般要在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及时作出决定的,则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多不超过三十日,并需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当事人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一般要在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及时作出决定的,则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多不超过三十日,并需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做出后的十五日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果不服复议决定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交起诉状和能证明本人的诉讼主张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