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又拒不认罪的,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做出无罪判决。
1、民事案件不会直接转化为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因违反诉讼、执行程序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刑事案件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转化。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可以直接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侦查。 2、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
刑事自诉案件证据不足的处理如下: 1、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2、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情形有: 1、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可能涉及犯罪的,应当裁定暂停审理,移送公安机关; 2、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合法权益的; 3、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义务
刑事诉讼中会有很多证据,有的证据出现瑕疵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比如说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
治安案件证据不足可以结案。公安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认为“证据不足”的治安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当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对已经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新的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违法行为能够认定的,依法重新
刑事案件证据不足,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
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情形有: 1、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可能涉及犯罪的,应当裁定暂停审理,移送公安机关; 2、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合法权益的; 3、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义务
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条件有: (1)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可能涉及犯罪的,应当裁定暂停审理,移送公安机关; (2)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合法权益的; (3)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不足的,应当以不予立案、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或者不起诉进行结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案件没有证据不能立案,立案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立案后没有自动撤案这一规定,若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以后,确定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况会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案。 案件立案、撤案都是有法定程序的,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才能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