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8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五种法定情节: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减轻行政处罚无需被处罚人提出申请,只要被处罚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就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中减轻处罚的条件: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其危害后果;行为人是被胁迫或诱骗违法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等。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如果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就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中的减轻处罚:主动消减危害后果;能依法证明自己受到胁迫或诱骗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或者立功的等。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法中的从轻减轻应在有下列情形时适用: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其危害后果;当事人被胁迫或者诱骗违法的;或者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