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9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构成要件有: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只有献血办公室和采供血机构才有资格在其被许可的项目范围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开展采供血业务。除献血办公室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以外
被告人李某武,曾用名李某银,男,生于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汉族,农民,住本县城郊乡肖营村。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刑二年,一九九三年二月七日刑满释放。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因涉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
【非法组织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四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3、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4、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成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四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构成四要件有: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该罪在主观上为故意。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要件包括: (一)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