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起诉离婚一方在国外,起诉一方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
要分具体情况,夫妻双方打算离婚的,如果双方不在结婚登记地居住,那么有如下几种情况: 1、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愿回登记地办理离婚手续的,另一方只能到该地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2、双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个城市的,可在该城市法院由一方提
1、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夫妻两人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可以异地办理离婚登记。 民政部5月19日宣布,经国务院同意,今年6月1日开始,将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
两个人都在异地可以办理离婚,但只能办理诉讼离婚,不能办理协议离婚。因为法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则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就可以异地起诉,
居住在国外要离婚,应该在定居国的法院起诉。但如果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且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以由在我国境内的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协议离婚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诉讼离婚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
国外结婚离婚的诉讼周期是不确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不受六个月的审限限制,国外结婚的离婚诉讼周期由法院自行裁决,法律没有限制具体的时间。法院处理的涉外婚姻案件期限的长短,受当事人自己的具体情况影响大。
起诉离婚一方不在本地也可以离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异地起诉离婚流程如下: 1、起诉的一方起草起诉状,并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一、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
离婚的起诉地一般是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
起诉离婚应当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如果被告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
女方是可以在外地起诉离婚的,且若夫妻均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此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或者居住的管辖该案件,女方起诉的可以到男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原告住所地与被告经常居住地都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