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9
仓储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
包括下列条款: 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保管方的政党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仓储合同规定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
仓储合同的纠纷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仓储合同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仓储合同条款一般包含:货物的基本信息条款、货物验收条款、进出库存条款、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条款、保管费用条款、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条款、货物的保管期限条款、争议处理条款等。
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仓储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可以分为一般仓储合同与指令性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给付仓单义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危险通知义务;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
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该给付仓单。保管人也应该在仓单上进行盖章或者是签字,这是给付仓单的义务。其次,有验收以及接受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然后,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的,具有危险通知的义务。最后对于仓储物实行保管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包括给付仓单义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危险通知义务、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