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5
事实婚姻一般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离婚。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
民法典规定按照以下方法分割离婚财产: 1、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新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关于离婚时房产分割的新规定如下: 1、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房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重婚登记的婚姻工作人员会受到包括警告、记过、开除在内的行政处罚。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如果有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那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可以使婚姻无效。目前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有两种,一种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享有撤销权,一种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享有
婚姻法已经废止,婚姻法现在已经编入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第四十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原婚姻法第四十条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
受胁迫结婚是指一方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行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对复婚时间没有进行限制,所以解除婚姻关系后随时都可以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复婚登记的程序和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一样的,但是需要带上离婚证明。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在结婚证丢失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证明婚姻关系:1、申请补发结婚证。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时,当事人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向原办理婚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没有结婚证属于合法的事实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没有结婚证的不认为是事实婚姻。
没有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结婚证是有效证明男女双方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凭证,一般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如果双方都同时满足了规定的结婚条件,自然提供的材料也比较齐全的情况下,那么就能够比较顺利的领取到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