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8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
环境污染侵权的性质特征是: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损害结果的持续性、潜伏性。环境污染侵权是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在明确污染侵权责任基本条件的同时,国家法律还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被告免于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环境污染侵权被告免责的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受害人故意; 3、由于第三人过错。
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第三者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其他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其他事由包括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
产品环境污染责任构成的因素有: 1、企业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2、造成了环境损害,影响了周边生活环境。多数案件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民事侵权以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环境污染从污染源来看,包括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废渣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多种多样。 2、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在环境污染侵害人身
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一,侵权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损失鉴定机构的要求,主要是具备40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以及最重要的一点是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无过错
环境污染侵权被告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3种情形: 1、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政治原因等不包含在内。 2、受害人故意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自负。 3、第三人导致的环境污染,由第三人承担。
环境污染侵权被告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3种情形: 1、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政治原因等不包含在内。 2、受害人故意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自负。 3、第三人导致的环境污染,由第三人承担。
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规定有: 1、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2、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3、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