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9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413条第2款),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因为自身的严重不负责任,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对应该被检疫的物品没有进行检疫,或者出现延误检疫出证和错误出证等情况,导致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触犯了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犯罪分子,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
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能够满足一定清醒的,就会予以立案。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行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既遂的,进行追究的刑事责任规定为: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认定: 1、主体上,该罪的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 2、主观上,该罪由过失构成。 3、客体上,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上,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检疫的物品不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1.客体要件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量刑:致一般来说,如果是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的行为。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认定标准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
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要件具体规定为: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致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动植物检疫机关
法律规定,犯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因不检疫或延误检疫证书、错误证书,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外商向我们索赔或影响我们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检疫人员严重失职,对应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延误或错误出证,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
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分别有:客体要件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要件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要件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