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是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针对经营活动收益分配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是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针对经营活动收益分配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是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针对经营活动收益分配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
公益性拆迁的项目包括: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
小区内以下收入属于业主共有的收入: (1)利用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 (2)停车位收入; (3)公共配套活动场地经营收入; (4)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 (5)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或残值; (6)物业管理用房等经营收入。
小区内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但这部分收入需要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剩余所得才属于业主共有。 所谓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包括:公共区域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利用公共配套,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等收入
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 对此,此次民法典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草案还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公共收益归所有业主所享有。小区公共利益分配是可以由全体的业主来进行约定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地方的收入可以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填补管理费不足,但都必须由全体业主的投票决定。
小区内的以下收入属于业主共有的收入: (1)利用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 (2)停车位收入; (3)公共配套活动场地经营收入; (4)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 (5)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或残值; (6)物业管理用房等经营收入。
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规定: 1、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2、小区公共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3、小区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
属于公益拆迁的项目有: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
小区内停车位的收费收益归谁按车位产权确定。一般路面停车位除了物业公司的管理成本外,其它收益应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自有产权的停车位,没有公共收益,拥有停车位产权的业主所缴费的停车位物业费或管理费归对车辆进行管理的物业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