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破产重整的意思是给企业一个自救的机会。债务的重组有债务转为资本、以资产清偿债务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院宣告破产权,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整方案。
破产重整制度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等情形下,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 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新制度。破产重整一般是指,对可能破产或者已经破产,但有保存和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重组和债务调整。通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指导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可以对行业进行重组和债务调整,从而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难,恢
关于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的相关规定有:首先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然后由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并公告,再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最后草案通过的,按计划执行;未通过的,转入破产程序。
除重整程序结束外,重整可能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一)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
破产重整并不是破产,破产清算才是破产。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计划的批准,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后确认性批准和实质审查后强制性批准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重整计划已经取得相关表决组的通过,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即裁定予以批准;第二种模式是重整计划不能取得相关表决组
公司破产重整不会优于破产清算。应当在法院宣告破产前申请重整。在经营情况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重整草案有以下调整: 1、调整了破产人的债权; 2、调整了债权受偿方案; 3、调整了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4、调整了破产人重整的执行期限; 5、重整计划草案调整的其他内容。
公司破产重整并非优于破产清算,有以下区别: 1、申请条件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但破产重整的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债务人的股东; 2、管理人职责的不同,破产清算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但破产重整的管理人主要对重整活
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属于同一概念的不同表属形式,两者均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已经达到破产的标准但是又有继续维持的价值的,经各方利害关系人申请,在人民法院和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