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0
行政复议是适用调解的。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是因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和解后可以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对征税行为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或者对其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发票行政复议指的是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对税务机关就发票违法行为做出的具体行政处罚等行为不服,申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受理并由该机关做出裁决的行为,它适用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畴。所以可以行政复议。
可以。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
可以。《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抽象行政行为复议范围: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直接申请复议的,只有在行政机关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申请附带审查。 可以复议的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是不能复议的,因为此催告书属于过程性的行为,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是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可以行政复议的范围。
下列情况可以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或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若出现一下情况,当事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或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