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11
抵押担保的范围是指担保责任的范围。法定的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 1、主债权及其利息; 2、违约金; 3、损害赔偿金; 4、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的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与担保物权的范围一致包括: 1、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法律规定,抵押人对抵押担保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为保证债务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
确定抵押担保范围需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律规定。抵押担保范围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抵押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抵押权担保的范围是抵押权在担保债权届满未清偿后,可以用于拍卖或出售抵押物的价格清偿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在贷款、销售、货物运输、加工承包等经济活动中需要担保债权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担保
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动产的范围相当广泛,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签订抵押合同与办理抵押登记是两个法律事实。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为前提;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自抵押人实际交付抵押物开始设立。
房地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房产进行抵押,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享有的对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当事人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房产土地属于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办理抵押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
抵押贷款的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效力是有效,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土地抵押权的效力认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设定后债务到期未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依法对抵押的土地行使权利; 3、依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