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11
关于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
抵押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必须登记的是抵押权,如未登记,只是抵押权可能未生效。 1、抵押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作出原则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
民法典规定,抵押房屋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乡镇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主要包括:当债务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内未偿还全部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的房地产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
房地产抵押未登记,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权需要登记后才设立。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中如果没有法律上规定的无效的事项,抵押合同就是有效,只是抵押权不会生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订立的房地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
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如下: (1)依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
房子土地所有权不能进行抵押。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
1、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指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适用范围有: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以国家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经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
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把房产证抵押,那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产抵押,房产作为不动产,其抵押担保具有特殊性,即生效要件不是公证,而是办理抵押登记。只有在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才会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