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两种后果: 第一,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
隐名股东,就是投资人使用别人的名义持有而自身享有权利的公司股份,隐名股东因为种种原因没办法确认其显名股东的身份,实际上,其承担对公司的投资责任。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禁止隐名股东,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如下: 法律不保护其投资利益;
欠捷信的钱不还,一般不会有坐牢的风险。如果没有采用诈骗手段且是实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则属于民事纠纷,不会坐牢;贷款逾期不会坐牢,但是会被催缴欠款,但是欠款3个月会被起诉。坐牢的前提是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是因为本身无本领偿还借贷的,那只牵涉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不影
资不抵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报破产。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企业破产一旦资不抵债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按正常法律程序走,才能确保债权人与企业劳动者及其他相关人利益能够得到实现。资不抵债,指个人或企业的全部债务超过其资产总值以致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
在《民法典》第426条对于可以质押的动产规定的内容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这表明了对于可以出质的动产范围,《民法典》并没有作出逐一规定。因此,法律不禁止的以及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物。但是
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标的物。标的物的灭失,意味着有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标的物灭失的风险由谁负担,就意味着由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规定了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首先,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应当遵循当事
不动产证和房产证有下面几点区别: 1、在范围上不同:不动产证能够登记的权利包括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有关不动产物权;而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凭证,除了房屋以外的其他不动产不
不能判处死刑的情形包括: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
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就是标的物,而在买卖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都会涉及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风险转移是指,在标的物的买卖过程中,由于发生了不能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标的物受到了损毁或灭失,这时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转让股权时,都需要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转让其拥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这样才能让股权转让的风险最低。股权转让的风险包括以下几种: 1、合
首先要确定租赁合同无效,就要确定什么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签订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双方当事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订立的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签订租赁合同的人都是适格的法律主体;2、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或
购买被查封的房子的,会面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购房款无法追回等风险。具体情况为: 1、合同可能会归于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所以房屋被查封后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