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5
宅基地有土地使用证的,需要向人民政府进行申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不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城镇土地,都属于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管理范畴,但目前,都已经实行了垂直管理制度,因此农村土地,包括耕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种类型的土地多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宅基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根据使用用途来决定的: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用地50年;工业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设施等用地年限40年。
如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同属于一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被继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可以。农村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贷款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政府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其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名字不必须是户主的名字,也可以是其他家庭成员的名字。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分配,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共享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宅基地登记时,登记的名字只要是家庭中的集体成员即可。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是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的。 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就不是其个人财产而是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的一项权利; 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