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小区内下列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四、物业服务用房; 五、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
小区内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四、物业服务用房等。
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以下几点: 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四、物业服务用房; 五、占用业主共有的
属于违章建筑的有以下情况: 1、没有得到批准或者许可,就私自进行规划和建造的建筑; 2、经过了批准但私自改变建筑许可证上规定的类型的建筑; 3、通过不法手段骗取了有关部门建筑审批文件而建成的建筑; 4、把短期建筑用作了长期性的建筑。
小区内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但这部分收入需要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剩余所得才属于业主共有。 所谓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包括:公共区域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利用公共配套,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等收入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是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针对经营活动收益分配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 1、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 2、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 3、工程的名称、范围、质量; 4、建设工期; 5、竣工验收; 6、质量保修范围等。
小区业主违建物业有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发出整改通知,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可以向城乡规划部门举报,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拆除。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