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大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
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具体体现为各种形式的证据: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实际出资情况证明等。 一般来说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司章程的记载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证据效力。 二、工商登记相比较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具有较强
当事人因股东资格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而非个人,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是在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中才具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确认股东资格的一般实践原则是其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记载,实质要件为签署公司出资协议、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股权确认书能确认股东身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这些都属于能够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公司还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原因: 1、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产生纠纷,工商登记公示效力存质疑的; 2、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但认为其应当享有全部股东权利,公司或其他股东不赞同的; 3、股权转让后,转让人未及时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 4、本人不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管辖是,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法院起诉的,需要依法提交起诉状、按被告人数提出起诉状副本、和依法收集能证明本人主张的证据。
确认股东股权的方式有变更公司章程以及签发出资证明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登记后才取得股东资格。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是如实出资。
工商登记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定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
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实际享有权益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认可,且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同时得到公司其他半数股东的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就应该予以确认。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情形有很多,主要包括股权转让瑕疵、代持股行为、股东除名、虚假增资行为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