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2
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为: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5、制作笔录; 6、填写预定格式、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有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种类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或者法规进行设定。
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的条件为:行政机关在二年内主动发现了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或者接到了举报等材料;以及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的立案范围和管辖范围之内的等。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如下: 1、是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标准,主要是看其是否初犯,是否在两年内没有被追责以及其他法定情节; 2、是从轻或是减轻的标准,主要是看对方是否积极配合,是否有效弥补,是否是受他人胁迫以及其他法定情节。最后是从重标准,主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及听证程序。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权利、陈述和申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听证程序是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条件有: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
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时效性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事实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等。
我国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原则一般包括: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程度与危害程度相当原则等。《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