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5
隐名股东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股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
确定股东资格一般能继承。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和性,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不能继承股东资格时,合法继承人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继承。
股东代表诉讼中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无权提起。因为丧失了股东资格就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享有股东权利,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就是股东权利之一,所以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是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主体资格认定标准如下: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
确定股东资格原则上是可以继承。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和性,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不能继承股东资格时,合法继承人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继承。
民事案件诉讼费用需要依据具体的起诉事项和起诉标的进行计算。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确认股东资格的管辖法院:一般以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为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资格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按下列原则确认股东资格: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 2、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 3、在对内关系,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
股东资格确认一般属于民事确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股东资格确认属于民事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包括以下情形: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对股权所属发生争议; 2、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3、转让股权时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
1、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在隐名股东股权确认纠纷中,对相关当事人法律地位以及由此应确定的诉讼地位。第 2、瑕玳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瑕疵出资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第 3、股票及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纠纷。公司成立后拒绝
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是被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主张享有股权的当事人应当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为代持股协议,参加股东会等。只有隐名股东才可以转让股权,显名股东转让股权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显名股东应当被记载于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