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 对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进行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
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
并不能保证没事了,这还要根据公安机关是否提出复议,或者是否有受害人家属等因素去决定,而且检察院目前不起诉的原因大概率是因为证据不足,如果后续发现新证据还是会起诉的,甚至,检察院不起诉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若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然要接受行政处
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说: 1.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
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有4种情形。分别是: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
检察院批捕后能不起诉,但要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
检察院对不认罪的嫌疑人是否会提起公诉,要看庭审情况和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从被抓获之日起就拒不认罪。 2、被告人被抓获之后如实认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改变口供,不愿承认犯罪事实。 3、在共同犯罪中,
检察院不批捕一般不起诉,但发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仍可以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
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无需再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决定后,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封、对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刑事诉讼终止。
检察院退侦通常是没有通知本人的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正常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即二次补充侦查完毕,案件再次送到检察机关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一个半月内,移送至法院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应改变强制措施,或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