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1
对于老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是如果老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按顺序可作为其监护人的。如果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可以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担任。
老年人监护人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自己可以与想成为监护人的人协商进行。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 (三)协商不成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
老年监护人是指已经成年的人(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就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关系,进行事先协商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民法典》规定,有法定监护人的,老人的监护人是法定监护人,如配偶、子女等。如果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意定了监护人,由意定监护人作为监护人。没有意定监护又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指定监护人。
在我国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程序是的包括:首先可以协议监护人;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失能老人确定监护人,可采用指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方式确定。若失能老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权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那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老人监护人确定方式如下: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自己与想成为监护人的人协商。 2、无、限制民事责任能力的老人,按法定顺序履行监护职责。 3、协商不成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其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
对于老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是如果老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按顺序可作为其监护人的。 如果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可以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担任。
对于老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是如果老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按顺序可作为其监护人的。 如果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可以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担任。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是有顺序的,在先顺序人可以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承担监护责任。但这种顺序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协议改变的。同时,当同顺序人为多人时,可以共同担当监护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由部分人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的第一监护人是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按照顺序作为其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成为老人的监护人,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