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7
监视居住执行的规定主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74条和第75条,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场所一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如果行为人没有固定住处,或者其涉嫌的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则也可以依法在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只有公安机关。被监视居住人有以下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公安机关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有: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2.便于监视、管理; 3.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只有公安机关。被监视居住人有下列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被监视居住地;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与他人见面或通讯;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将护照、身份证、驾驶证等出入境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包括以下特殊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
监视居住条件有: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
监视居住的解除条件是: 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 2、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3、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批准的。 在我国,对于监视居住的情况如下: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
监视居住规定的条件有: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最新监视居住的规定有:1、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条件及其执行机关,换言之,是哪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监视居住;2、可以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3、被指定监视居住的,其被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依照判处的刑罚来折抵刑期;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
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有: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